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02 日)
第7條
公司於分配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時,應以其負責人為扣費義務人,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。

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,為同一次給付,扣費義務人應 於撥付現金股利時,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。

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,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,由保 險人於次年收取。

前項應補繳之金額,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,扣費義務 人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,依規定之格式造冊,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或 退費之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