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02 日)
第3條
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稱所得及收入,規定如下:

一、獎金: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 ,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,如年終獎金、節 金、紅利等。

二、薪資所得: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。

三、執行業務收入: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 業務或演技收入。

四、股利所得: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 之股利總額。

五、利息所得: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所稱之利息所得。

六、租金收入: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之租賃收入 及第二款所稱之租賃所得。

前項所得及收入,以現金、票據、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。如 為股票或外國貨幣,其價格或兌換率,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