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02 日)
第10條
扣費義務人,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,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 險費金額,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。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 者,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。但營利事業有解散、廢止、合 併或轉讓,或機關、團體裁撤、變更時,扣費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保險 費金額,於十日內向保險人填報扣費明細。

信託財產之扣費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,得洽保險人申請扣費明細彙報期間 延長至二月十五日。

補充保險費之扣費義務人,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,一併填報扣費明細,並 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,得免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再向保險人彙 報。

扣費義務人填報之扣費明細,應將受領給付者姓名、住址、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(或居留證號)、給付日期、給付所得類別、給付金額、扣費額等 ,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。

保險人處理保險對象申請補充保險費溢繳之核退事件,保險人得通知扣費 義務人於十日內就已扣取之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送保險人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