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收費標準  ( 98 年 12 月 10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(以下稱健保 IC 卡)之收 費數額,每張新臺幣二百元。但保險對象申請首張健保 IC 卡,或申請換 發之健保 IC 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收費用:

一、非人為造成卡體與晶片之彎折、刮壓裂痕、凹凸變形以及晶片脫落、 變色或磨損,致無法使用者。

二、保險對象基本資料印製錯誤者。

第3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