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 ( 100 年 07 月 29 日)
第2條
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,其收費如下:

一、簡易格式: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。

二、費用格式: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。

三、醫令格式: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
前項收費總額,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