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2 日)
第9條
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時,應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 以書面通知第三人及受害人。

前項書面通知至少應含下列事項:

一、保險人蒐集之資料及其初步推定之結果。

二、第三人對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之告知義務。

三、保險人正式確認之期限。

第三人於接獲通知後,應即將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,據實告知保險人;保 險人於獲悉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後,應即通知該責任保險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