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2 日)
第5條
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重大,係指因前三條所定同一之事故或 事件,全民健康保險(以下稱本保險)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者。

前項金額,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,一個月內給付費用總額計算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