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2 日)
第3條
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害,係指因人為因素,破壞生存環境 ,致對國民健康所造成之危害。其範圍包括水污染、空氣污染、土壤污染 、噪音、振動、惡臭、廢棄物、毒性物質污染、地盤下陷、輻射公害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