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2 日)
第2條
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交通事故係指:

一、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車輛,行駛於道路上所發生之事故。

二、鐵路、高速鐵路或捷運系統因行車所發生之事故。

三、船舶航行於海上、水面或水中所發生之事故。

四、航空器因執行飛航任務所發生之事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