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2 日)
第14條
保險人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之償付金額,以該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扣除應給 付受害人部分後之餘額為限。

前項責任保險應給付受害人部分,不包括本保險之醫療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