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2 日)
第11條
依前條確認結果,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,第三 人應於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;責任保險人應於 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