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2 日)
第10條
保險人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,應於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 ,就其是否求償,作成正式確認,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受害人與第三人或 責任保險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