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 ( 106 年 10 月 05 日)
第5條
分期繳納之期數,依下列標準為之,且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 臺幣三千元,保險對象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保險人公告之全體保險對象 平均保險費之百分之六十:

一、投保單位欠費:

(一)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,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。

(二)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,未滿五十萬元者,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 納。

(三)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 納。

(四)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,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。

二、保險對象欠費:

(一)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,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。

(二)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,未滿十萬元者,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。

(三)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,未滿二十萬元者,得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。

(四)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,得分二至四十八期繳納。

前項所稱之分期,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