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 ( 106 年 10 月 05 日)
第2條
無力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(以下稱欠費)之投 保單位或保險對象,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者,其應遵行之事項,依本辦 法之規定。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