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 ( 101 年 12 月 17 日)
第8條
勞保局應於每年一月、四月、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,預撥該季之醫療費 用予健保保險人,預撥數依前一會計年度發生之醫療費用加計年成長率計 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