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 ( 101 年 12 月 17 日)
第3條
前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範圍,以該局提供之勞工保險職 業災害住院資格核定檔及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檔,與全民健康保險住院 醫療費用檔比對成功案件之醫療費用計算。

前項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案件,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保險人 負擔之醫療費用,不予列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