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 ( 101 年 12 月 17 日)
第2條
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,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(以下稱健保保險人 )受託辦理,並由勞工保險保險人(以下稱勞保局)償付:

一、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。

二、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。

三、住院膳食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