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14 日)
第4條
申請人對保險人之核定有異議時,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, 以書面申請複核,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復複核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。

申請人對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所為之核定,或依前項所為之重新核定仍有 異議者,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爭議審議。

前項爭議審議案件經審定駁回者,應檢附新檢查、檢驗或病理切片等報告 ,始得重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。

第一項核定日期之計算,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 關文件者,自文件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