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1 日)
第8條
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償還貸款:

一、償還起始日:自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清償,確定之清償日期以貸款申 請書上所載為準。

二、償還金額:

(一)申請人除自願提前清償外,每期償還金額上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 險費的兩倍,下限為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 濟能力酌予調整。

(二)申請人於申貸當時屬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低收入戶成員 ,其每月償還金額,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第六類保險對 象每月自付保險費一倍為上限,以基本工資自付三成計繳之保險費 為下限。

三、償還方式:依保險人開立之繳款單至指定代收機構繳納。

申請人欲提前清償者,得依與保險人約定之方式償還。

申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,得向保險人申請延緩 清償貸款或變更償還金額。申請延緩清償貸款者,保險人應每年查核其清 償能力,於具備清償能力時,經保險人以書面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,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。申請變更償還金額者,除自願提前清償外,變更後之每期 償還金額,上限為申請變更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,下限為變更當時之 個人保險費的一倍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