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9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於其健保卡登錄就醫 紀錄,但不得登錄為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:

一、出院。

二、接受同一療程內第二次以後之診療。

三、接受排程檢查、排程檢驗、排程治療、排程手術或轉檢服務。

四、接受第三條第四項之醫療服務。

前項排程檢查、排程檢驗、排程治療、排程手術或轉檢之檢查過程中,因 病情需要併行相關處置,得視同另次診療,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 別一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