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7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,應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應 繳驗之文件;如有不符時,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。但須長期服藥 之慢性病人,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,以繼續領取相同方 劑為限,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,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,確信可 以掌握病情,再開給相同方劑:

一、行動不便,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。

二、已出海,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,經受託人 提供切結文件。

三、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