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6條
特約醫院、診所應將門診處方交由保險對象,自行選擇於該次就醫之特約 醫院、診所或其他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、檢驗、檢查或處置 。

特約醫院、診所限於專長或設施不足,對於需轉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提供調劑、檢驗、檢查、處置等服務之保險對象,應開立處方,交其前往 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,接受醫療服務。

前項檢驗、檢查之提供,得改開給保險對象轉檢單,提供轉檢服務;或開 立代檢單,以採取檢體之委託代檢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