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5條
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,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,補送 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,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 明細表及收據,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,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