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條
保險對象就醫,因故未能及時繳驗健保卡或身分證件者,保險醫事服務機
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,收取保險醫療費用,並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
規定之收據;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(不含例假日)或出院前補送
應繳驗之文件時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
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。
保險對象因無力繳納保險費,於保險人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期間,具有下列
情形之一者,得檢附戶籍所在地村(里)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,以保險對
象之身分先行就醫;因情況特殊取得清寒證明書顯有困難者,得由就醫之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先行治療:
一、因傷病須急診就醫或住院醫療。
二、因罹患非立即就醫將危及生命之急症,或本保險重大傷病等急重症,
須門診治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