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3條
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、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,應繳驗下列文件:

一、全民健康保險憑證(以下稱健保卡)。

二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。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 ,得免繳驗。

前項第二款文件,於未滿十四歲之保險對象,得以戶口名簿、戶籍謄本等 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代之。

保險對象至第一項以外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醫療服務,除應繳驗第一 項之文件外,並應繳交特約醫院、診所交付之處方。

保險對象有接受居家照護服務必要時,應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診治醫師先 行評估,開立居家照護醫囑單,並由各該醫院、診所逕向設有居家護理服 務部門之保險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提出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