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27條
保險對象如有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之情形,保險人應予以輔導, 進行就醫行為瞭解、提供適當醫療衛教、就醫安排及必要之協助,並得依 其病情指定其至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診療服務。

前項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,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,除情 況緊急外,不予給付。

第一項輔導,得以郵寄關懷函、電訪、訪視或運用相關社會資源等方式進 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