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25條
醫師處方之藥物如未註明不可替代,藥師(藥劑生)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 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、同劑型、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 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,並應告知保險對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