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24條
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,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, 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。

前項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、返回離島地區、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、國 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,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,一 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