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20條
保險對象住院,以保險病房為準;其暫住之病房等級低於保險病房時,不 得要求補償差額;暫住之病房等級高於保險病房時,亦不得要求補助差額 。

特約醫院應優先提供保險病房,若限於保險病房使用情形,無法提供保險 病房時,應經保險對象同意,始得安排入住非保險病房,並應事先告知其 應自付之病房費用差額;其後保險病房有空床時,特約醫院並應依保險對 象之請求,將其轉入保險病房,不得拒絕。

保險對象不同意自付病房費用差額者,特約醫院應為其辦理轉院或另行排 定及通知其入住保險病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