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16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,有本法第四十七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 用,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,應事先告知保險 對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