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15條
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、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,應在該特約醫院、診所調 劑或選擇至特約藥局調劑。但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,因故無法至原處方 醫院、診所調劑,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時,得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 劑。

前項處方箋以交付一般藥品處方箋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併用時,保險對 象應同時持二種處方箋調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