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 ( 102 年 08 月 01 日)
第10條
特約醫院於保險對象辦理住院手續時,除精神科日間住院外,應留置其健 保卡,於其出院時發還。保險對象入住慢性醫院或精神科醫院,如因不同 診療科別疾病,經診治之醫師研判確須立即接受診療,而該醫院並無設置 適當診療科別以提供服務時,得將健保卡交還給保險對象,供其外出門診 ;透析病人住院期間,經診治之醫師認定確須立即接受透析,而該醫院無 法提供透析之服務時,亦同。

保險對象住院期間,入住之特約醫院不得以門診方式提供其醫療服務。但 入住之特約醫院限於設備或專長不足,無法提供完整之檢驗(查)時,得 以轉(代)檢方式,委託其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(查)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