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 保險病房之設置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33條
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,其占總病床之比率,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 、區域醫院、地區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;於非公立醫院應分別 達百分之六十以上。

前項比率,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應分別計算之;其因硬體設施限制,未能 符合者,應於六個月內,專案提改善計畫報保險人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