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 保險病房之設置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32條
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,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 ,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。

除下列病床外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:

一、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。

二、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