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 特約之申請及審核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3條
符合附表所定,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,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時,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。

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,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,並 應通知申請人。

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,其負責醫師具有醫師、中醫師或牙醫師多 重醫事人員資格者,僅得依其執業執照登記之類別,申請特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