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 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24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,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,非 依法令規定,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,本保險不予給付。
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保險人同意,指派其所屬醫事人員至山地離島地 區,以巡迴醫療方式為保險對象提供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