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 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18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名稱變更,或公立醫療機構、醫療法人之醫療機構或法 人附設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,應檢具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執照 影本,向保險人辦理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