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 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17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時,除已依 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,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, 報請保險人備查;備查事項變更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