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 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規範 ( 101 年 12 月 28 日)
第10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,懸掛於明顯處 所。
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,應將前項標誌卸除。但停約或 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(含 網路網頁)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