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事前審查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5條
保險人應依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、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辦理事前審查。

前項事前審查,保險人應於受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報文件起二週內 完成核定,逾期未核定者,視為同意。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, 不在此限。

應事前審查項目,除情況緊急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行 時,保險人得不予支付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