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總則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(以下稱本法)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所定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,包括醫療費用申報、暫付、抽查、核付 、申復等程序及時程。

本辦法所定醫療服務審查,包括程序審查、專業審查、事前審查、實地審 查及檔案分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