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4條
辦理審查業務,審查醫藥專家應持客觀、公正態度,並遵守下列事項:

一、不得洩漏因審查所知悉或持有之內容。

二、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審查場所。

三、對審查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三親等內血親、 姻親所設立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案件時,應予迴避。

四、未經保險人同意,不得以審查醫藥專家之名義參加保險人以外團體所 舉辦之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