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2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,保險人得採抽樣方式進行審查。

抽樣以隨機抽樣為原則,隨機抽樣採等比例回推,立意抽樣則不回推。

保險人得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案件進行分析,依分析結果, 得免除抽樣審查、減少隨機抽樣審查件數、增加立意抽樣、加重審查或全 審。

保險人得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商,以一定期間抽取若干月份之審查結果 ,做為該期間其他月份核減率或補付率之計算基礎。

隨機抽樣方式及核減、補付點數回推計算方式如附表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