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0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,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,應不予支付,並載明理由:

一、非必要住院。

二、非必要之主手術或處置。

三、主手術或處置之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。

四、病情不穩定,令其出院。

五、病情與主診斷碼不符,次診斷碼亦無法認定得列為主診斷碼。

前項申報案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以適當之診斷關聯群碼核付:

一、主診斷碼不適當,但次診斷碼經認定可列為主診斷碼。

二、次診斷碼、處置碼不適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