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
程序審查及專業審查
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18條
保險人應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,依下列項目進行程序 審查:
一、保險對象資格。
二、保險給付範圍。
三、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、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正確性之核 對。
四、申報資料填載之完整性及正確性。
五、檢附資料之齊全性。
六、論病例計酬案件之基本診療項目。
七、事前審查項目。
八、其他醫療費用申報程序審查事項。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案件,經前項審查發現有違反本法相關 規定者,應不予支付該項費用,並註明不予支付內容及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