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04 日)
第8條
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,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,並 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。

下列期間,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:

一、所附證件不齊,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: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 之日止。

二、基於審核需要,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:自通知調閱之 日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