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04 日)
第7條
發生於臺灣地區外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,其外幣兌換匯率基準,依下列規 定計算:

一、以申請日前一月最後營業日中央銀行就該外幣公告之匯率計算。

二、中央銀行無該外幣匯率資料者,依臺灣銀行公告即期賣出之匯率計算 。

三、無前款即期賣出匯率者,採現金賣出之匯率計算。

四、無前款匯率資料者,依彭博社、路透社所登載之匯率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