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04 日)
第6條
保險人審查結果,認應核退醫療費用時,應依下列規定及基準辦理:

一、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: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、支付、 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。

二、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: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 定審查後核實給付。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、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 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急診每人次、門診每人次、住院每 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,其超過部分,不予給付。

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,由保險人每季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