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04 日)
第5條
保險對象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,其應檢具之書據,規定 如附表。

保險對象檢送申請書據不全者,應自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補件;保 險人於必要時,得依保險對象之申請予以延長,並以一次為限,最長不得 逾二個月;屆期未補件者,逕依所送書據進行審核。

保險人於必要時,得通知保險對象補送第一項附表規定以外之其他證明文 件,或至保險人指定之醫事服務機構接受相關檢驗或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