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 罰則 ( 105 年 12 月 23 日)
第64條
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,指下列情形之一:

一、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,被保險 人仍拒不辦理,並通知保險人。

二、應投保之眷屬,被保險人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。

三、第二類、第三類或第六類保險對象未向其投保單位申報。